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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國勇委員國會質詢逐字稿 https://www.ptt.cc/bbs/Gossiping/M.1457365729.A.F28.html

中華民國刑法 
贓物罪 
第 349 條 
收受、搬運、寄藏、故買贓物或媒介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因贓物變得之財物,以贓物論。
資料來源 http://law.moj.gov.tw/Index.aspx

中華民國民法 
侵權行為 
第 197 條 
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,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
起,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,自有侵權行為時起,逾十年者亦同。
損害賠償之義務人,因侵權行為受利益,致被害人受損害者,於前項時效
完成後,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,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。
資料來源 http://law.moj.gov.tw/Index.aspx

民進黨立委顧立雄表示,依現行法制,檢察官為唯一偵查主體,但憲兵仍具有司法警察身分,享有刑事案件調查權;因憲兵直接隸屬國防部,因此提案要求法務部會同國防部,對檢察官在憲兵作為司法警察的指揮、監督、協調提出具體強化措施報告。

資料來源 http://udn.com/…/1548212-%E6%86%B2%E5%85%B5%E3%80%8C%E5%8F%…

調度司法警察條例 
資料來源 http://www.6law.idv.tw/…/%E8%AA%BF%E5%BA%A6%E5%8F%B8%E6%B3%…

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

司法警察官及司法警察是負責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的人員,稱之為偵查輔助機關。其在刑事訴訟法上分別規定在第二百二十九條、第二百三十條、第二百三十一條。

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:「左列各員,於其管轄區域內為司法警察官,有協助檢察官偵查犯罪之職權:
一、縣(市)長。
二、警政廳長、警務處長或警察局長。
三、憲兵隊長官。
前項司法警察官,應將偵查之結果,移送該管檢察官;如接受被拘提或逮捕之犯罪嫌疑人認其有羈押之必要時,應於二十四小時內,移送該管檢察官。但檢察官命其移送者,應即時移送。」

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:「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官,應受檢察官之指揮,偵查犯罪:
一、警察官長。
二、憲兵隊官長、士官。
三、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,得行司法警察官之職權者。
前項司法警察官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報告前條之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。但得不待其指揮,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。」

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一條:「左列各員為司法警察,應受檢察官及司法警察官之命令,偵查犯罪:
一、警察。
二、憲兵。
三、依法令關於特定事項,得行司法警察之職權者。
司法警察知有犯罪嫌疑者,應報告該管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。但得不待其命令,逕行調查犯罪嫌疑人犯罪情形及蒐集證據。」 
資料來源 http://lawinfo.lmcc.fju.edu.tw/Lawshow/criminal/cri_sir.htm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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